35.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規定之
物權種類?
(A)耕作權
(B)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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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 C(19), D(45), E(0) #951116
統計: A(227), B(2), C(19), D(45), E(0) #951116
詳解 (共 2 筆)
#1518922
第一百三十三條 (耕作權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
|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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