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按址投遞地區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帶印章時,應如何投遞?
(A)不予投遞
(B)招領
(C)查核雙證件後投交
(D)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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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 C(21), D(3123), E(0) #678870
統計: A(21), B(18), C(21), D(3123), E(0) #678870
詳解 (共 2 筆)
#1279035
第一百六十二條 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平常郵件於按址投遞區域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入信箱者,或收件地址未裝設信箱者,郵件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置。 二、各類掛號郵件除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之人蓋章收領。 三、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四、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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