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信函」之尺寸限制,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幾公分?最大一面之尺寸 不得小於幾公分?(許可差 2 毫米)
(A) 27 公分、10 公分
(B) 20 公分、14 公分
(C) 14 公分、9 公分
(D) 17 公分、1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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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3), C(196), D(600), E(0) #3142705

詳解 (共 3 筆)

#5911721
第十二條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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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489
郵務營業規章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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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580
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專營之文件不在此限。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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