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信函」之尺寸限制,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幾公分?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幾公分?(許可差 2 毫米)
(A) 27 公分、10 公分
(B) 20 公分、14 公分
(C) 14 公分、9 公分
(D) 17 公分、1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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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72), C(347), D(1316), E(0) #3142705

詳解 (共 4 筆)

#5911721
第十二條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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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489
郵務營業規章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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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580
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專營之文件不在此限。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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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948

12條


第一項
信函每件
重量
不得逾
2公斤。
但郵政法
第六條
第一項所定
專營之文件
不在此限。

第二項
信函
每件尺寸
限制如下:

一、尺寸
最大限制,
長寬厚
各不逾
60公分,
合計以
90公分為限;
成捲者,
其長度及
直徑之
二倍,
合計以
104公分為限,
最大
一面之尺寸
不逾90公分。
許可差
均為
2毫米。

二、尺寸
最小限制,
不得小於
14公分乘9公分,
許可差
二毫米;
成捲者,
其長度及
直徑之
二倍,
合計
不得小於
17公分,
其最大
一面之尺寸
不得小於
10公分。

第四項
寄件人
交寄之信函,
其規格
不符合
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者,
應重裝
或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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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95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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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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