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教育他人權利之學說中,下列何項正確?
(A)屬教育部之權利
(B)由學校教師掌握
(C)教育他人之權利不應存在
(D)應由家長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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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335), C(1360), D(241), E(0) #134088

詳解 (共 2 筆)

#601063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依國民教育法第2條,就受國民教育而言,也就國民義務教育(目前來說9年國教)的主體是學生,享有受教權,相對而言,老師(應包括家長在內)負有教育義務!而學生乃指國小一年級至高中三年,即六至十五歲的年紀之人,享有受教權!

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而言,就ABD選項而言,教育部、教師,家長,乃是負有教育的責任而非權利!

故反義思考C選項,教育「他人」之權利,「他人」並未言明為幾歲之人,若是非七至十八歲之人,則無法享有「受教權」!

所以,此題看起,實在都不太完全正確!


節錄自: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920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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