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根據民國八十八年公佈的「教育基本法」,下列何者是教育權之主體?
(A)國民教育階段的學生
(B)各級學校教師
(C)教育行政人員
(D)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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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18), C(9), D(1123), E(0) #35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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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073
教育基本法: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人民等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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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384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1)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2)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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