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35.警察人員之法定加給,包括下列何者? (A)職務加給、地域加給(B)專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