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8 年 - 108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75643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40萬以下
交通裁決
行政罰法警告性處分
收容事件
強制執行
第229 條 (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I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II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III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IV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35.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其第一審管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