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 28 條
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5.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