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如已逾契約所定訂購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機關應如何處理?
(A)於徵得訂約機關同意後,仍得訂購高於契約採購上限之金額或數量
(B)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仍得訂購高於契約採購上限之金額或數量
(C)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法規定辧理採購
(D)可採分批訂購,以免逾契約之訂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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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 C(158), D(23), E(0) #327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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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729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3115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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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782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0311544900號
主  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二)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訂約機關可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標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就較常訂購之金額、數量,據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對於逾此上限之需求,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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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30498
未解鎖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6條 適用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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