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於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後又於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檢察官對甲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之犯行提起公訴,法院不能職權審理甲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財物之犯行,此種審理範圍之限制,屬於下列何項原則之體現?
(A)直接審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言詞審理原則
(D)集中審理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7), B(2092), C(16), D(232), E(0) #3157908
統計: A(97), B(2092), C(16), D(232), E(0) #3157908
詳解 (共 2 筆)
#5953956
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
檢察官起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對被告的特定事實,以裁判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及其範圍。 因此,法院只有在公訴提起範圍內,才有審判的義務,如果不在起訴範圍,縱使在審判中發現被告另外犯有他罪,法院也不可以加以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3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