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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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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當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誤,或為數次之表示有誤時,依法律規定應 如何認定?
(A)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B)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數字為準
(C)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 平均額為計算
(D)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 最高額為準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
108 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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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1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10/25)
第 4 條 (以文字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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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chungw
研一下 (2020/12/14)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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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當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誤,或為數次之表示有誤時,依法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