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 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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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完如 高二上 (2011/06/15)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原章名為醫療復健) 一、整合醫療資源,提供健康維護、生育保健及健康檢查及個別化保健醫療: 身保法僅提供嬰幼兒健康檢查,身權法健康檢查之提供則不受限於嬰幼兒。再則,身心障礙者醫療需求呈現多樣化,因此其所需要之醫療資源需要統合,以維護使用醫療服務之權益,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二、設置身心障礙者服務窗口及出院準備計畫: 身心障礙者在就醫過程中,因多重病徵及口語表達能力上之限制,使其無法獲得適切之診斷與醫療,故規定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居家照護建議、復健治療建議、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建議、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心理諮商服務建議及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等事項。 三、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一般醫療設施及行為,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常形成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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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考上了!!感謝阿摩!! 高三上 (2016/04/1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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