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期貨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期貨商由他業兼營者準用期貨商管 理規則第二章之規定;乙.提列比率為百分之十;丙.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丁.累積金額 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A)乙、丙
(B)丙、丁
(C)甲、丙
(D)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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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93), C(34), D(62), E(0) #16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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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959
甲 :第18章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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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761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金額 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比較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n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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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3011
未解鎖
第 18 條 期貨商除由他業兼營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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