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B)得為歸扣之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為限; 贈與價額依繼承開始時之價值計算
(C)凡於繼承開始前,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得為歸扣之標的,即得自其應 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D)凡於繼承開始前,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得為歸扣之標的,即得自其應 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繼承開始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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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95), C(109), D(48), E(0) #1852053

詳解 (共 2 筆)

#2956439
第1173條(分割之計算2~贈與之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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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3條
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III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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