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就繼續工作三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為何?
(A)於10日前預告之
(B)於14日前預告之
(C)於20日前預告之
(D)於30日前預告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0), C(5), D(2), E(0) #3213153

詳解 (共 2 筆)

#6047585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
(共 2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7255142
這是一道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中「資遣...
(共 14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