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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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ellow 高三下 (2012/06/15)
家庭暴力防治法 §50 I (A)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B)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18 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