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因歇業、清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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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ny Chang 高三上 (2016/04/06)
(A)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104年02月04日 修正)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現在受償順序和抵押權相同 但仍非優先於抵押權(B)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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