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甲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故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問後,裁定羈押。羈押期間經過1個月後,甲之配偶以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獲准。法院同時命甲必須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甲經檢察官傳喚後,皆按時到場,但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裁定之停止羈押不合法,因僅有甲及甲之辯護人得為甲聲請法院具保停止羈押
(B)甲經傳喚後,皆按時到場,進行偵查程序,並無逃亡之虞,沒有難以進行偵查追訴之疑慮,故法院不得僅依甲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為由,裁定再執行羈押
(C)因甲未遵守法院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再執行羈押
(D)法院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再執行羈押。再者,再執行羈押之期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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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4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7/05/25)
其實這個題目出的有下此,關於D的選項未敘明為偵查中,容易誤導他人,出題老師真該打屁股=.="
5F
波波利(tera小米莎) 高三下 (2019/01/25)

(c)是「得命」再執行羈押,不是「裁定」再執行羈押

6F
061 高三下 (2020/05/02)

[刑事訴訟法]

(A)第111條第一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無規定不能由被告本人或其辯護人為之。


(B)(C)依第116條之2第一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檢察官報到。

再依第117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事項,法院得命再行羈押,


(D)依第117條第二項,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而依同條第三項,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予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42. 甲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