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是「得命」再執行羈押,不是「裁定」再執行羈押
(A)第111條第一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無規定不能由被告本人或其辯護人為之。
(B)(C)依第116條之2第一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檢察官報到。
再依第117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事項,法院得命再行羈押,
(D)依第117條第二項,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而依同條第三項,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予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42. 甲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