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980 條(本法 110.01.13 修正)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96年05月23日修正公布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故97年05月23日起,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為有效。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總統府公報網站
352016年,甲男在 20 歲時和當時 17 歲的乙女結婚,有舉辦公開盛大婚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