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5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之消極任用要件?
(A)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B)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C) 曾服公務有偽造文書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
(D) 具雙重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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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7), B(1624), C(3288), D(1541), E(58) #355450

詳解 (共 10 筆)

#837491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D)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B)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C)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選項(A) 就是第28條中原本的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已於102年1月23日刪除

故(A)(B)(C)都不是我國公務人員之消極任用要件
建議改為複選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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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87
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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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16

102/01/0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後,答案應改為(A)(C)
(A)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理由是: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將原條文第九款(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予以刪除
(B)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條文均修正有罪判決確定 (C) 曾服公務有偽造文書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第28條第1項第5款但書
(D) 具雙重國籍者第2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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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42
為什麼「(B)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共 8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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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158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之消極任用要件

不是消極任用條件=可以任公務員。還是用肯定句想,比較不會搞錯

(A)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28條是下列人員不得任公務員,而28條根本沒出現A=可以任公務員

(B)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動員戡亂時期,內患外亂=可以任公務員

(C) 曾服公務有偽造文書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 =可以任公務員

(D) 具雙重國籍者=不可以任公務員。雖然28條還有: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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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44
102新修法----A 可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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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89
消極任用就是不得任用,而題目:不是我國消極任用,所以負負得正就是可以任用,答案B選項要有罪判決確定才不能任用。經判決確定可能有無罪判決,免訴判決等等請看刑訴第299,301,302,3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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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22
消極任用就是不任用嗎O.O?  國文好差ˊV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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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657
(A)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已修...
(共 1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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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347
(A)原任用法28條第一項第九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於2013年1月23日修法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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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801280
未解鎖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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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97822
未解鎖
公務員任用法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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