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某甲偽造存款簿內頁申請社會救助,主管機關不察而核准,一年後主管機關發現事實,主管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
(A) 廢止該處分,並給予補償
(B) 撤銷該行政處分,並請求返還過去所領得之社會救助
(C) 基於信賴保護不得撤銷該處分
(D) 撤銷該行政處分,但不得請求返還過去所領得之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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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4891), C(99), D(707), E(0) #355445
統計: A(154), B(14891), C(99), D(707), E(0) #355445
詳解 (共 7 筆)
#442896
偽造→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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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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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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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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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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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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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87
127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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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70
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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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807
某甲偽造存款簿內頁申請社會救助 >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所以是用撤銷不是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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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764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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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35
是超過2年才不能撤銷及請求返還嗎?(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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