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不作為案件提起復審,法令未明定該應作為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多久?
(A) 10 日
(B) 20 日
(C) 1 個月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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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9), B(637), C(1836), D(6238), E(0) #355451

詳解 (共 10 筆)

#402800
第 26 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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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02
今大
你的意思應該是可以提復審,你知道可以提,但是忘了提的前題嗎?
我把第30條切為
1.你向A單位提復審->原處分機關,正確單位
你收到行政處分的第2天算起有30天時間可以提復審,但條文有說,你要提復審可以,雖然你有30天的機會,但是可能源處分機關會有另訂時間,那可能就會另訂某一天為截止日期(你可以提的最後一天)。
2.如果機關不理你,那就是你自己寫的2個月。
3.除非機關有弄錯時間,他有告訴你我弄錯時間但還是沒給你正確時間,那你就有一年時間可以再次提復審
4.如果是因為天災,導致你無法複審(30天內回覆),可以在天災後10天,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所以要看你自己所設定狀況,因為你沒說明是怎樣狀況下,你沒有提復審的原因,如果只是單純你忘了,沒有特殊狀況下,在最正常狀況下(信件內容沒有錯誤,沒有天災之類),那應該就是30天。如果超過,政府就會認為你不想提,那就不能再提復審了。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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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52
跟怠為處分的訴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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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542
7F:
 
26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依法申請→過了兩個月還是不作為→提起復審(等同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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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396
關鍵在,自行提起為1個月,未明訂期間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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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28
5F的問題是怠為處分的復審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答案是沒有限制的唷!!!2個月只是提復審的條件
也就是你跟處分機關要一個行政處分
但是處分機關不理你,2個月後你才可以提復審

其立法考量在於,有時候人民申請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需要時間消化
案件多消化的時間也長,所以無法限定時間,但又怕行政機關怠惰
因此才給予人民2個月後沒做成行政處分將可訴願(復審)的機會!!
至於2個月後你要何時提復審(訴願),端看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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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330
行程法51 也是二個月唷
第1項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 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第2項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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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157
請問各位,所以是2個月內機關不作為才開始起算30天的提起時間嗎? 還是不作為的提起時間就是2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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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393
《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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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304
第 30 條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 起復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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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4993
未解鎖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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