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公務人員所受之懲處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懲處處分可以功過相抵
(B) 機關作成免職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 公務人員受一次記二大過之考績懲處事由,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D) 記過之懲處對於政務官仍有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5), B(67), C(547), D(9688), E(0) #355453
統計: A(695), B(67), C(547), D(9688), E(0) #355453
詳解 (共 10 筆)
#502639
懲處之種類則分:免職(記大過二次)、記大過、記過、申誡(公務人員考績法),
政務官無考績,故懲處對其均不適用。
85
17
#1491641
9F是「降級」不是降職
政務官X不適用X:休職、降級、記過→休降記:休想降(這樣)記
55
0
#787897
樓上的 貼的落落長
27
0
#1288822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 (修法過後)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時,不適用之。
22
3
#1061775
(1)「行政懲處」屬「平時考核」者,有「功過相抵」之「適用」= 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而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 (A)
(2)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 : 本法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 總而言之,「公務員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可能」;而「公務員懲處」有「功過相抵」之「可能」。
14
2
#979035
2f會讓人不想看…
5
6
#1063503
2f五顏六色 眼花啦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