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之廢止,乃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
(B)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廢止
(C) 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 行政機關行使其保留之廢止權,其廢止行政處分之行為仍應受比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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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5540), C(1038), D(1061), E(0) #355444
統計: A(205), B(5540), C(1038), D(1061), E(0) #355444
詳解 (共 10 筆)
#605088
錯誤-(B)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廢止
正確-(B)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改成這樣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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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75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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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399
補充最佳解
(B)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廢止
B選項看起來似乎正確, 但其實應為: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但為甚麼有人這題會選錯呢!
其實大家都被B騙了(本魯也是)
原因很簡單....
因為大腦讀取記意錯亂了...
短時間內塞太多法條導致錯誤的藍底白字......
後來想想覺得B選項的後段好像哪裡看過,
仔細查了一遍後發現
B選項其實是仿行程法146條第2項
[.....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_+|||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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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21
所以要因為公益或法規事實變更才能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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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898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不是所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都要合理補償
錯誤-(B)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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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386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以上不用補償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以上不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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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497
D廢止行政處分的行為本身就是一行政處分,故而自然應受比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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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766
TO 6樓
行程法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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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601
7F補充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原則上向後失效,例外溯及既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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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43
是信賴處分而受損失才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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