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不作為案件提起復審,法令未明定該..-阿摩線上測驗
17F 鬼斗哥 小六下 (2017/05/13)
《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不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得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救濟時,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 →免職處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降低其官等級俸之調職處分: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職等之職務 →停職處分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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