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要做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時,依據現行《教師法》的規範,學校教師..-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Rafael2018已上榜 高三上 (2013/05/27)
Ruwen Hou 高三下 (2011/06/25 20:47):讚133人 綜合整理: 人數規定 A. 1/2: Ø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具原住民身份者不得少於1/2。 Ø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依教育基本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B.... 查看完整內容 |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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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F Learner 國二下 (2022/05/12)
回B26 |
26F yuuu 大一下 (2024/03/29)
教師法在108.06.05有修法 第16條1.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18條1.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