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阿摩線上測驗
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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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綺羅生 大一下 (2016/04/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3-1、9、1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
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 查看完整內容 |
8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9/0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3 條 第二項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