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若查核發現工程存在缺失且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改善,工程主辦機關應如何處理?
(A)立即停工並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
(B)應於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覆工程主管機關核可後轉中央查核小組備查。另就無法如期改善部分,敘明原因報經工程主管機關查核小組同意,轉報中央查核小組申請展延期限
(C)直接進行改正,無需通知查核小組
(D)聘請外部專家進行檢查並給出改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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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853), C(15), D(14), E(0) #3440686
統計: A(80), B(1853), C(15), D(14), E(0) #3440686
詳解 (共 1 筆)
#6607546
(二)工程主管機關查核小組查核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程主辦機關經檢討查核缺失,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應於
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工程主管機關查核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
善部分,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期限。
2、工程主管機關查核小組應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
請,審查是否同意展延。其同意展延者,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限期提報缺失改
善結果,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三星期(日曆天)為原則;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
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工程主管機關查核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
善部分,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期限。
2、工程主管機關查核小組應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
請,審查是否同意展延。其同意展延者,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限期提報缺失改
善結果,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三星期(日曆天)為原則;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
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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