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一般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申請歸化,應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
年以上?
(A)3
(B)5
(C)7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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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06), C(16), D(130), E(0) #1409991
統計: A(75), B(1106), C(16), D(130), E(0) #1409991
詳解 (共 2 筆)
#4438938
法規名稱: 國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B)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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