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 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年以上,得申請歸化?
(A) 3 年
(B) 5 年
(C) 7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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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7), B(222), C(23), D(44), E(0) #1266783

詳解 (共 3 筆)

#1506931

國籍法

4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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