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年滿 20 歲之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幾年以上,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雖每年
合計未達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實,亦得申請歸化?
(A)3
(B)5
(C)7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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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267), C(22), D(1269), E(0) #1409990
統計: A(148), B(267), C(22), D(1269), E(0) #1409990
詳解 (共 7 筆)
#4438932
法規名稱: 國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D)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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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60
國籍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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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807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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