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A)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B)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C)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D)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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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620), C(50), D(96), E(0) #2049590
統計: A(138), B(620), C(50), D(96), E(0) #2049590
詳解 (共 2 筆)
#3702035
純法條題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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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528
(A)(C)(D)均得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而(B)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之返還請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乃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因此明文規定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參考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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