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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36 不服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者,得依法聲明異議,下列有關聲明異議之方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