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 立法委員為行使質詢權,得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偵查案件卷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得拒絕
(C) 立法委員為反映民意,得向法院表達刑事案件應如何定罪及量刑之意見,法官應依其意見審判
(D) 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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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8), B(689), C(148), D(395), E(0) #355992

詳解 (共 10 筆)

#445999

(B)立法院調閱卷宗並非毫無限制,比如說若是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卷宗,

      其實是可以拒絕的!
(C)基於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法官對於立法院量刑的意見,並不受拘束。

(D)法官審理案件發現有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是請立法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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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006
※補充(A)選項:

釋字第613號節錄: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這個釋字的意思是,以前立法院除了擁有對通傳會委員的同意權之外,對於人選的提名亦有干涉,大法官說“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於是後來就限制了立法院的權力,對於通傳會委員僅限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所以A選項的敘述的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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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54


錯了 A)的法源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其第4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六項被宣告違憲的部分已被刪除(釋字第六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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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599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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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15

不才 跟 企鵝拔比 talk一下 

D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
 

得停止審判程序裁定停止訴訟先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形成解釋例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

 

有下列情形 得申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5第一項

  中央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人民法人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再怎麼說 若要走到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  至少要等到大法官宣告這是違憲的才能修正吧  所以相對於A選項 D後面少了申請大法官釋憲就更不能去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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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40
J325
為使立法院發揮其功能,憲法於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 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攻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於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 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則立法委員本得於開會時為質詢或詢問,經由受質詢人或應邀列席人員就詢問事項於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 而明瞭有關事項。如仍不明瞭,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以符憲法關於立法委 員集會行使職權之規定,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例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 涉,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六項均有明文保障;而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 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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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556
權力分立的兩項要義:
1.權力間之「動態平衡」 2.權力間互相尊重
根據這樣要義,立法院要求,法院獨立審議,應該算分立吧??! 兩邊都行使職權,只不過法院可以不理他而已
請高手解答~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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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21

D 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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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537
A的法條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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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20

D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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