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立法委員為行使質詢權,得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偵查案件卷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得拒絕
(C)立法委員為反映民意,得向法院表達刑事案件應如何定罪及量刑之意見,法官應依其意見審判
(D)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
統計: A(1101), B(171), C(48), D(138), E(0) #1334258
詳解 (共 6 筆)
(B)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釋字第 729 號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9
(A)釋字第613號解釋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D)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
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A 行政立法權力分立
(B)立法委員為行使質詢權,得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偵查案件卷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得拒絕
(C)立法委員為反映民意,得向法院表達刑事案件應如何定罪及量刑之意見,法官應依其意見審判
(D)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