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禁止土地移轉或建物之建築行為,其禁止期間為何?
(A)不得超過一年
(B)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C)必要時得超過二年
(D)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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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29), C(10), D(11), E(0) #441848

詳解 (共 1 筆)

#1668317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9 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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