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地價為何?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之
(B)以公告地價百分之百為之
(C)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之
(D)以標準地價百分之二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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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6), C(10), D(5), E(0) #44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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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733

平均地權條例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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