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下列那一項行為不適當?
(A)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B)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C)審酌親子會面情況,得給予過夜會面交往
(D)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1), C(759), D(167), E(0) #345699

詳解 (共 5 筆)

#490797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26
0
#254631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

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

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6
0
#946892
第 45 條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
(共 2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197523
第 45 條(加害人會面其子女得為之命令...
(共 9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894568
家暴法第45條 加害人會面其子女得為之命令~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