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毆打乙與未成年之子丙,乙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得請求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命甲不得 與其子丙會面交往?
(A)否,甲與丙之親權不能剝奪,因此依法不能禁止會面,但得請社工人員陪同
(B)否,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得定甲對丙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不得發禁止會面之保護令
(C)是,必要時法院得裁定禁止甲與丙會面
(D)是,一旦發生家暴法院即得停止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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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656), C(7847), D(197), E(0) #403130

詳解 (共 2 筆)

#586261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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