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著作利用,利用人須支付使用報酬?
(A)中央機關因行政所需,將他人著作中 5 頁重製 10 份,供內部參考資料所用
(B)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點字重製
(C)依法令編製之教課用書
(D)美術著作原件之所有人公開展示該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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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2128), C(2061), D(508), E(0) #403135
統計: A(385), B(2128), C(2061), D(508), E(0) #403135
詳解 (共 10 筆)
#586609
第四十七條(教科書之合理使用)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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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71
第53條(得為重製相關著作及錄音他人著作之條件)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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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04
回樓上
但須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但須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非任何人皆可隨意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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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813
同意選項C~但是關於選項B
考這個真的不是在考法條~是在考如何考試
選項B~
出題者沒特別寫出~所以認定是非營利團體
出題者沒特別寫出~所以認定是自己家裡重製不外流
出題者沒特別寫出~所以.........
這種考試淺規則~可以讓出題者出題偷懶不嚴謹~考生參加考試考不出鑑別度~各位考上後去教育部或者考試部上班真的要改革
不過說真的~短短的選擇題要出到嚴謹~真的很難~除了答對者要給分~能舉出反例而證明B選項出包者~更應加分~才能顯出考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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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475
請問, 9F第53條的意思,
就是我直接把別人的著作, 做成點字或手語翻譯,
完全不用經過著作人同意, 都沒關係嗎??
只要是對於障礙者有福利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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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85
點字不就等於重制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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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34
著作權法第53條,得惟重製相關著作及錄音他人著作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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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14
著作權法第4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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