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278 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警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約談通知係屬強制處分
(B)該約談通知應使用約談通知書,不得臨時使用電話通知
(C)該約談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 24 小時送達
(D)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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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89), C(335), D(101), E(0) #2353946
統計: A(537), B(89), C(335), D(101), E(0) #2353946
詳解 (共 2 筆)
#4346222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278 號刑事判決之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此「通知」亦屬對人之強制處分,惟該條文既規定「得」使用通知書,而非「應」使用通知書,則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臨時以電話、親自登門或其他方式,請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犯罪嫌疑人如願意配合接受詢問,即同意捨棄其排除違法強制處分之基本權利,如負責詢問犯罪嫌疑人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均能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因此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非無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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