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緊急安置之兒童或少年、監護人、父母、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
關,對於法院裁定不服者,得於裁定書送達後多久之內提出抗告?
(A)3 日
(B)30 日
(C)7 日
(D)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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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1), C(54), D(271), E(0) #1717573
統計: A(14), B(71), C(54), D(271), E(0) #1717573
詳解 (共 2 筆)
#428783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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