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屬風景區可提供之使用項目?
(A)住宅
(B)宗祠及宗教建築
(C)汽車修理廠
(D)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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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8), C(683), D(37), E(0) #1898022
統計: A(71), B(28), C(683), D(37), E(0) #1898022
詳解 (共 2 筆)
#4215016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5 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十、飲食店。
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
十二、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政
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
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
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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