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何法律提起救濟?
(A)行政程序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考績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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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8/01/04)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4條之1(銓敘審定)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36 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