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5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5條 →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第6條→原住民代表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9條→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條→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
36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