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此稱之為:
(A)給付不能原則
(B)失權效原則
(C)歸責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0), B(117), C(136), D(9102), E(0) #797567
統計: A(680), B(117), C(136), D(9102), E(0) #797567
詳解 (共 7 筆)
#2466950
情事變更原則,為契約法上之解釋原則。英美法上認為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預料的障礙,或新情況致使契約履行發生困難或不利益,且非兩造當事人於訂約時所得預見時,當事人得在法院主張此原則,以作為調解契約內容之衡平措施。
65
0
#1220272
「失權效」則係對違反義務當事人所施加之制裁,使其就逾時提出行為負自己責任,藉以直接排除當事人攻防方法之提出,並間接強制當事人適時提出攻防。
50
0
#3874071
給付不能:可歸責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者,其中來得及補正就是給付遲延;如果來不及補正就是,給付不能
權利失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導致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例如: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設定。這麼做多少有立法者不希望法律事實永遠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歸責原則:指確定違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
當事人違約後,應以當事人的過錯,還是以發生的損害後果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據,這是歸責原則的內涵所在。
28
0
#1060377
民法的原則?
6
0
#4131251
瑕疵擔保責任_只歸責於債權人時
給付不能和不完全給付_只歸責於債務人時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