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
(B)法官過去曾告發本案
(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友
(D)法官與本案被害人訂有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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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1292), C(5377), D(149), E(0) #797573
統計: A(440), B(1292), C(5377), D(149), E(0) #797573
詳解 (共 10 筆)
#1037224
法院職員之迴避:(刑訴§17)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A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D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B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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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911
ABD是自行迴避事由→刑訴17
C是聲請迴避事由→刑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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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252
2 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A)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證人
(B)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六親等之姻親
(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家屬者
(D)法官之家屬曾為該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答案:C
民訴法§32(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B)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D)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A)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
(D)曾為鑑定人
(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
(D)曾為鑑定人
答案:C
關於檢察官應該自行迴避的事由,以下何者錯誤?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
(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
(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檢察官曾擔任調查階段的司法警察官
答案:B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3/07)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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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740
C的狀況就由當事人來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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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350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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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759
42 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法官若是當事人,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B)法官過去曾告發本案
(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友~刑訴18→聲請迴避事由
(D)法官與本案被害人訂有婚約(準配偶?有這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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