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公務機關的司機甲在接送長官前往開會的途中,由於未注意行駛在慢車道的機車騎士乙,而在車輛右轉時與乙擦撞,導致乙有多處外傷外,並有一腿骨折。甲之行為,應負何刑事責任?
(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B)甲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C)甲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
(D)甲成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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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3), B(245), C(5064), D(682), E(0) #797578
統計: A(1863), B(245), C(5064), D(682), E(0) #797578
詳解 (共 10 筆)
#1042893
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1~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 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 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 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 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簡單的分類法就是, 對於身體之傷害須達到「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這樣去套。
依題示,骨折並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為他是會好的....
除非是截肢或永久喪失機能....
依題示,骨折並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為他是會好的....
除非是截肢或永久喪失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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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352
依2019年刑法修正,已將業務過失傷害罪一律納入過失傷害罪,所以答案應該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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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860
大家都誤解重傷的定義了,一般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是否發生應就「行為當下」來認定,例如普通傷害,行為人當下毆打被害人,被害人後來痊癒,並不能因此否定普通傷害罪的成立,但是!!重傷罪因為條文文義的關係,所以例外的必須看這個傷勢的狀態往後能否回復而定,就算是把腿打「斷」了,日後仍會復原,仍不能論以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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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84918
業務
基於個人社會地位,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具有反覆繼續性,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非法的業務也屬之,
且不以主要業務為限,附隨業務也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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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102
重傷定義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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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720
| 第 10 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應該是他如果腿斷了不能用了就是重傷害。 按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茲以車禍事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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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59
公務機關的司機甲在接送長官前往開會的途中
~因為甲在上班(值勤職務)中撞到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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