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提存所
(B)債務人
(C)債權人
(D)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負擔其半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黃啟峰 國一下 (2012/03/26)
提存的情形為受領遲延.....看完整詳解
2F
Jiaping Sue 高一下 (2013/10/03)

民法328(危險負擔之移轉)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3F
Teresa Limes 幼兒園下 (2014/01/08)
提存,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的行為。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民法第三二七條)。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民法第三二八條)。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三○條)。

36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A)提存所 (B)債務人(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