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者免予繳納營業稅?
(A)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
(B)加值型營業人購買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國外勞務
(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D)營業人將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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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371), C(13), D(34), E(0) #3349701

詳解 (共 3 筆)

#625579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6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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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695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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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561
營業稅法§36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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